文献数字化相关的法律法规 by 刘凤红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2.5 中国大陆 License.
植物多样性文献数字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通用规范
任何领域的任何作品,尤其是已正式出版的作品,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呈现,都凝聚了创作者的智慧。为保护作品创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的权益,各国都依本国国情制定了著作权法。植物多样性文献项目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将已有的或已正式发表的文献(包括图书、期刊、论文等) 进行数字化并上网传播供公众无偿使用,这个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围绕作品的使用和传播而产生的种种“著作权”问题。因此,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然是构成项目开展的前提条件之一。本小节将简要介绍与该项目有关的我国和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并借鉴结合相关的国际组织和项目采取的做法,对植物多样性文献数字化项目在版权方面可采取的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 我国对著作权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作品本身所传递的思想以及思想的价值并不会因地域的不同而不同,但“著作权”(或“版权”)保护的或探讨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即作品受到的著作权限制或保护因著作权人的所属地不同而有异。所以,探讨植物多样性文献数字化项目有关版权问题的处理措施,首先需要对本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做更具体地解读。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出版专业基础,2007)。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专业基础, 2007);财产权是能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考虑到作品使用方式会随技术的发展而变化的可能,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与项目相关的文献数字化以及数字化文献在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权利包括诸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演绎权等著作财产权。当然,著作权人并不允许无限制独享作品的所有权利,这与记载人类文明精神成果的作品的本质属性和意义相背。为了平衡作品创作者、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方便社会公众对于相关作品的使用和信息的传播,不使这些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以及整个社会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的障碍,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著作权行使的例外做了相关规定。
1 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在实现了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充分补偿和有效鼓励之后,将作者对其作品的支配权转化为全社会共同享有的公共财富。不同的作品依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只有一位著作权人的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后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影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这些规定意味着,作品的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会不再受到保护,从而进入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成为全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公众可以无偿使用公有领域的作品。
2. 著作权行使的例外
即著作权限制,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基点,是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者说是著作权保护一般原则的法定例外(出版专业基础, 2007)。著作权限制的方式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三种方式。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谓“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著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 数字化图书馆合理使用
植物多样性文献数字化项目的最终呈现形式将是一个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因此,我国有关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该项目。
《著作权法》列举了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与图书馆关系密切的规定有:“以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目的, 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学校图书馆和公众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为教学、科研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为保障教学活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社会公共信息自由流通在图书馆渠道的畅通,图书馆可以“合理使用”版权保护期在作品。此外,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著作权法》也赋予了图书馆复制本馆所收藏作品的权利,这既有利于馆藏资源的长期保存, 也保证了这些资源能够长期为读者所用。
伴随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数字图书馆,在“合理使用”问题上也进人信息网络环境阶段。《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著作权法》的“ 合理使用” 精神在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了延伸和细化。相关规定有: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合理使用。这条规定与《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没有将提供的方式限定在复制、翻译,这是图书馆合理使用情况在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延伸;《条例》用“ 少数” 对作品合理使用对象数量范围做了限制,比《著作权法》的规定更为严格。此外,《条例》规定“ 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将可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限制在“ 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 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 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上 。这对于图书馆而言, 既被授予了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 又对这种权利作了严格的限制。《条例》扩大了图书馆数字化信息传播合理使用权, 使得图书馆能够在馆舍范围内为读者用户提供依靠自身条件建立的馆藏资源数字化信息, 符合图书馆的功能需求和广大读者用户的利益。但与此同时, 《条例》又规定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的地点范围是“ 本馆馆舍内” , 这样就限制了馆外读者用户通过远程网络访问图书馆符合《条例》规定情况建立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行为。
中国图书馆学会在第七次代表大会上也提出了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并通过了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 强调了图书馆的豁免权, 同时保护作者的权利[7 ] 。该声明支持并认同国际图联关于著作权问题的如下立场: 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没有本质的不同, 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在于载体的不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应当自然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并为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制定适宜的著作权例外与限制条款; 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图书馆采集的知识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权的, 以及图书馆的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资源过程中发生侵权的, 责任主体不是图书馆, 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中国图书馆学会提出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六大豁免: 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信息传播相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 公益性图书馆对学校教学所需教学资料的复制与网络传播豁免; 公益性图书馆建设信息导航系统链接网络资源与网络传播豁免; 公益性图书馆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量馆际互借的豁免; 公益性图书馆出于合法的、非侵权目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豁免;作为网络信息提供者的公益性图书馆因第三方侵权引发纠纷的责任豁免。该声明代表中国图书馆界发出了呼吁, 同时也揭示了国际图联的立场, 就是把公益性服务的特殊作用和地位加以突出, 从而表明对于图书馆作品的所有者不应该对著作权太过限制。
二 国际著作权条约
作为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不会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创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所属国,而且,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作品的跨国界传播和使用带来了极大便利,为了实现著作权在全世界范围的保护,许多与著作权有关的国际条约相继产生。下面是对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简要介绍。值得指出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条例已经充分考虑并尊重了这些条约的内容。
1 《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产生于1886年,现在通用的版本是1971年修订的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
《伯尔尼公约》是文学和艺术领域现行通用的公约,其基本原则有:1)国民待遇原则,即公约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享有该国授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和该公约所授予的特别权利;2)自动保护原则,即在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不应要求履行任何手续;3)独立保护原则,即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4)最低保护原则,对保护作者权利的程度规定了下限标准。
2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产生于1952年,现在通用的版本是1971年文本,我国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同《伯尔尼公约》相比,《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保护水平较低。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该协议就成为我国遵守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条约,以货物贸易报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是该协议建立的一种机制。
4 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包含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内容的国际条约。这两个条约主要解决数字化技术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该条约确认,将作品或者录音制品上传到互联网上,是作者、表演者或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三 网络环境下鼓励创作与传播的公用规范
随着数字革命和互联网的到来,用多种高质而又常是专业的方式传播作品突然间变成了可能;穿越时空的界限合力完成同一作品也有了可能性;全球范围,以分散的方式和相对低廉的成本创作新的作品、演绎作品或是汇编作品也不再是痴人说梦。传统的严格的“著作权”作为一种限制性的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不便于,甚至会阻碍,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尤其是在新传播方式层出不穷的网络时代,传统的“著作权”协议已不能满足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需要。因此,在著作权制度的合法框架下,找到一种可以使人们自由使用他人作品、并授权给他人自由使用和传播作品的方法或规范就成为了历史必然。这提供了一个良机,使得对于知识成果和创新空前的、巨大的激励有了可能。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相互联系和沟通,在这种相互联系下的互助合作将取得一人想要的准确信息变成了轻而易举的事,同样,获取完成任务所需的、或用以解决问题的准确信息也成了举手之劳。对于已存在作品的创造性演绎也因为技术和媒体的集中而变化出多种新的方式,例如重新汇编,解构。另一个显著的方面在于,全球化不仅影响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也影响到科学和教育的领域,以及其他存在新的有效合作模式的社会领域。免费的百科全书Wikipedia和免费开放软件源代码的社区就是这种社会经济现象的例证。许多与他人共享自己作品的作者不是为了要(马上)取得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学习,为了得到认同,当然还有为了帮助别人。这些激动人心的新进步、为未来提供无限可能的创新却面临困境,这不单是因为新技术被用于大规模侵犯著作权,还因为作者和制作人所享有的要求付费使用他们作品的合法权利要求被许多用户普遍地认为是无稽之谈,尤其是年青人我们所关注的是这些措施的结合使用可能会使得许多机遇被扼杀在摇篮中,这些机遇包括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以激励创新的机遇,还有上文讨论的解决问题和合作的机遇。如果创作者和许可人不仅需要就复杂的法律规则进行谈判,还要对讨厌的技术障碍进行商议,那么很多人就会要么选择无视法律规定,要么不进行创作。我们的选择是为创作人和许可人提供一个简便的方法,使之说明他们希望他们的作品对公众开放到什么程度。采用这种方法,共享作品或在创作性作品上再创作变得很容易,也使得创作人和许可人保留部分权利,同时放弃另外的一些权利成为可能。从本质上说,这就是我们的任务。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定的权利,我们想让作者以别人能理解的方式,更为简便地行使这些权利。
于是,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和CC(Creative Commons)应运而生。GFDL和CC都是一种“开放内容许可协议”(open content licenses),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为自己的作品选择一种许可协议与作品本身一起发布,公众通过这些开放的协议即可知道通过何种方式使用或传播作品而不侵犯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权益;或者,公众只要遵守协议内容,即可自由使用和传播标有协议的作品。
来自:http://www.cnic.org/wiki/GFDL
1.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在实际应用中常常缩写为GNU GFDL。由自由软件基金会于2000年发布,是一个Copyleft(“版权所无”或称“反版权”)的内容开放的版权协议。该协议的作用对象适用于任何媒体上的任何手册或文档。文档著作权人只需在文档中声明使用本协议,公众即可在世界范围内免版税、无时限地使用该作品,包括用于商业用途,只要保证根据该作品衍生的其他作品也采用GFDL许可证,这是对Copyleft许可证的最好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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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固定章节、封面文字和封底文字,请将"with...Texts."一行替换为: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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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the Invariant Sections being LIST THEIR TITLES, with the Front-Cover Texts being LIST, and with the Back-Cover Texts being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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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固定章节而没有封皮文字或上述三项的其它组合,将以上两个方法结合使用以满足实际情况。
目前,世界上最著名、最成功的使用GFDL的项目,是维基百科wikipedia。
2 知识共享许可证(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简称CC),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大陆译法:知识共享许可证)由美国Creative Commons基金会于2002底提出,不是一种许可证,而是一系列许可证的总称。适用于网站、学术、音乐、电影、摄影、文学、教材,等等作品。
知识共享许可证中著作权人(或创作者)让渡给使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复制作品、散发作品、 公开展示或表演作品和将作品完全一致地转化成另一种格式;使用者在免费拥有上述权利的同时需遵循的条件:没有得到许可,不得实施许可证中禁止的行为;所有的复制件上,都必须保留原始的版权说明和许可证的链接;不得更改许可证的内容;不得用技术手段限制其他人合法使用作品。知识共享许可证下著作权人可保留的权利包括:署名(Attribution,简写为by):必须提到原作者;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简写为nd):不得修改原作品;和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简写为sa):如果允许修改原作品,那么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
这些授权者和使用者的权利组合衍生了知识共享许可证的核心的6个种类(具体参加:http://creativecommons.org/):
即:署名(by license)
该项许可协议规定,只要他人在您的原著上标明您的姓名,该他人就可以基于商业目的发行、重新编排、节选您的作品。就他人对您的作品利用程度而言,该项许可协议是我们提供的最为宽松的许可协议。
署名-非商业使用(by-nc license)
该项许可协议允许他人基于非商业目的对您的作品重新编排、节选或者以您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尽管他们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您的姓名并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但是他们无需在以您的原作为基础创作的演绎作品上适用相同类型的许可条款。
署名-禁止演绎(by-nd license)
该项许可协议规定,只要他人完整使用您的作品,不改变您的作品并保留您的署名,该他人就可基于商业或者非商业目的,对您的作品进行再传播。
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演绎(by-nc-nd license)
该项许可协议允许重新传播,是六种主要许可协议中限制最为严格的。这类许可协议通常被称为“免费广告”许可,因为他人只要注明您的姓名并与您建立链接,就下载并与他人共享您的作品,但是他们不能对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者进行商业性使用。
署名-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共享(by-nc-sa license)
该项许可协议规定,只要他人注明您的姓名并在以您的作品为基础创作的新作品上适用同一类型的许可协议,该他人就可基于非商业目的对您的作品重新编排、节选或者以您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基于您的作品创作的所有新作品都要适用同一类型的许可协议,因此适用该项协议, 则对任何以您的原作为基础创作的演绎作品自然同样都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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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许可协议规定,只要他人在其基于您的作品创作的新作品上注明您的姓名并在新作品上适用相同类型的许可协议,该他认就可基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对您的作品重新编排、节选或者以您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该项许可协议与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协议相类似。以您的作品为基础创作的所有新作品都要适用相同类型的许可协 议,因此对所有以您的原作为基础创作的演绎作品都可以进行商业性使用。
这6种组合中,最宽松的是第一种署名许可证,限制性最强的是第四种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演绎许可证。CC的目标不仅仅是增加在线创作素材的数量,而且希望能够让公众更容易使用这些资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CC已经能够通过元数据将作品与公共领域以及许可状态联系起来。公众可以通过搜索许可状态搜索到相关作品。
对于网上的作品,你可以到这个网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去进行选择,根据网页上的提示,一步步操作,最后将系统给出的代码放置在网页上即可。
对于网下的作品,你在选择好许可证后,可以在作品上通过声明:“本作品采用创作共用[插入许可证的描叙]许可证授权。如要查看许可证全文,请访问如下网址[插入网址url]。”(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insert description] License. To view a copy of this license, visit [insert url].)
目前,应用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比较成功的范例是Flickr(http://www.flickr.com/)。
四 植物多样性文献数字化项目有关版权问题的建议
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对数字图书馆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著作权规定,并借鉴相关国际组织或项目采取的做法,建议植物多样性文献数字化项目在著作权问题上采取以下措施。
1 对于馆藏的已正式出版的图书
对于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按照版权现状分为四类,对不同类别通过技术限制其被公众获取的
1)受版权保护的在版图书
在版图书是出版商仍在销售的图书。该协议可让作者和出版商启用“预览”和“购买”模式,这些模式能使用户通过图书搜索更轻易地搜索到他们的图书,从而扩展了在版图书的在线市场。
2)受版权保护但是已绝版的图书
绝版图书是不再出版或销售的图书,因此获得绝版图书的唯一方法是在图书馆或二手书店中查找。如果该协议得到批准,我们每本数字化的绝版图书便都能在线进行预览和购买,除非图书的作者或出版者选择“结束”该图书。我们相信,使作者和出版者从他们原以为已永远退出市场的图书中获利,对出版行业来说是个天大的好处。
3)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
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我们会继续允许图书搜索用户阅读、下载和打印这些图书,就像我们现在所做的那样。
4)其他
针对一些有特殊意义的受版权保护的图书,通过与作者或著作权人以及出版社洽谈,获得作者或著作权人以及出版社关于这些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并签订协议;在网站上发表声明,为自愿将自己的作品授权给本项目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开通渠道。
2 对于在线上传或创作的作品
目前,生命大百科全书(EOL)项目和生物多样性遗产图书馆(BHL)项目均采取“知识共享CC”协议。不同的是EOL采用CC3.0版本,BHL采用CC2.5版本。考虑到目前知识共享协议被认知的广泛性及其被应用的前景,同时兼顾与EOL和BHL的一致性,建议植物多样性文献数字化项目采取知识共享(CC)协议管理用户自愿上传或创作的作品。
3 对于虚拟馆藏
任何一个功能完备的数字化图书馆应该都会包含通过链接收集的虚拟馆藏,可以预期,植物多样性文献数字化项目也会建立虚拟馆藏。事实上,虚拟馆藏的对象是与本馆馆藏资源有关的被链网站的具体网页, 如果用户进入被链网页后地址栏中显示的仍是被链网站的网址,则不会侵犯被链网站的著作权;若显示的是本馆的网址,则侵犯了被链网站的著作权。因此,建议植物多样性文献数字图书馆在丰富虚拟馆藏时慎用链接技术,尤其注意要在被链网页中指明来源。
植物多样性文献数字图书馆本着“信息共享、服务科研”的原则,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本质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服务。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要力求在主观上保护作品版权持有者的利益, 客观上最大限度减少对作品市场及价值的冲击, 在保护著作权人个体利益与保障社会公众信息自由权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兼顾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资源在网络环境下传播。
参考文献:
袁红军. 2009.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机制探究. 《图书馆学研究》99-101.
陈明利 2008. 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比较研究和新发展. 《新世纪图书馆研究》50-52.
王月琴 2006 数字图书馆条件下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问题. 《福建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1,12- 14.
陈婷, 冯都. 2007 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问题探讨. 《法制与社会》581-582.
CC协议官方网站:http://creativecommons.org/international/
阮一峰博客:http://www.ruanyifeng.com/blog/
http://en.wikipedia.org/wiki/GNU_Free_Documentation_License
